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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辞职老板要求退还社保费违法
2017-09-30   1831次

临沂市某企业职工李某因不适应工作环境,合同期满时向单位提出辞职,单位以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由拒绝。李某1个月后离厂到外地工作,原厂一直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,并扣押养老保险手册。理由是李某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原厂给缴纳的,离厂不干了就应该把单位缴纳部分退回原厂。双方争执不下,李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。


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裁决:李某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续签合同的要求并无过错,该企业要求职工退回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,责令该企业立即撤消错误决定,同时为职工李某办理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。


当前,类似上述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,某些企业老板错误地认为,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待遇甚至是施舍,一旦职工辞职时,就要求退回社保费。《劳动法》第72条规定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12条规定: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就是说,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,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,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。即使职工违约辞职,用人单位也不能不为职工办理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。


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》18条规定:企业职工调动、辞职、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、辞退等,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(组织、人事)部门。如果因为单位不及时转移手续,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,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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